“长江千里,烟淡水云阔”。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的流域法律,对中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历经三次审议,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
长江保护法总共有八大亮点:
1.树立绿色发展规矩;长江流域以全国21%的面积,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承载着全国40%的经济总量。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例如《长江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山不孤独水孤独,所以水绕着山;梦不孤独心孤独,所以梦把心牵住;树不孤独鸟孤独,所以鸟在树上住;我们不能让大自然孤“独”,因为我们人类所要的一切,都源于大自然。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以及第六章,围绕绿色生态发展建设,呼吁人类与自然共存。保护自然才能更好地发展人类。我眼中的美丽中国,就是让人民群众在享有丰富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通过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祖国大地披上美丽绿装,实现中华疆域山川秀美,让我们的家园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2.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长江流域全程6300多公里, 涉及19个 省区市,行经180万平方公里意味着长江保护不能是一省一市的“家务活”,而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是一个全流域的系统工程。过去,长江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带来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问题,久遭诟病。《长江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将“九龙治水" 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
3.强化政府管理责任;《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 62条有关政府的 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总数的65% ,体现出《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
4.推进流域修养生息;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是恢复和保持长江良好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功能的根本措施,一方面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停止过度的人为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科学规律,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系统功能,使长江达到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为了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长江保护法》做出了以下规定:第八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原来干净的长江江面上现在竟然漂浮着大量的脏物,发出一股股难闻的怪味;那些可爱的鱼儿们被垃圾污染,已经濒临死亡,工厂里排出的废水也把长江污染了,严重影响水质。所以《长江保护法》为了推进流域修养声息作出了很多规定,例如第二十二条“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等等。
5.加强长江资源保护;《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这些规定都对长江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6.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长江保护法》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针对长江水污染的基础上,增添了这些规定“第四十六条: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第四十八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五十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是我们的生命之源,水也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全世界都为洁净水危机的面临而惧怕,尽管我国的水资源总量在世界居第六位,但仍然属于严重的缺水国之一。而《长江保护法》这些规定完善了长江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保护了长江的水资源。
7.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在长江保护工作中,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上游水源涵养地等区域,往往要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定经济利益牺牲。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在《长江保护法》中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机制,有利于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在保护者和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公平分配,上下游之间通过补偿方与被补偿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福祉的共享,真正形成全流域发展合力,从而推进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
8.实施最严格的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 在法律责任这一章1虽然一共只有12条,但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可不仅仅是这12条。例如《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保护长江起到了更深层次的作用。
众所周知,长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起源地。中国传统文明的起源就在于长江,长江中下游地区是我国古代文明的发源地。不少文明主要起自于长江,其中就包括著名的河姆渡原始人发现就在长江附近。可见长江对于中华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文化发展过程中,长江的地位十分重要,同样在现代文明中对于环境等自然资源的保护,长江也有着举重若轻的影响。在此,呼吁大家学习《长江保护法》,护我祖国大好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