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文章来源: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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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9日

各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因亭子口项目劳务、专业分包商及相关供应商的合同解除及清退需要,现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外聘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具体服务项目详见“第三章 项目情况”)(项目编号:SCSJ-FWHG-H1-2025-010)

一、采购项目概况内容

我公司亭子口项目观音寺渡槽、乱石窑渡槽、范家山隧洞、罐儿山隧洞、范家山隧洞至蔡家山隧洞、蔡家山隧洞及进口段明渠、陈家湾泄水渠等施工段所涉劳务、专业分包商未按照设计方案及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方案、质量要求与进度安排,导致双方在工程结算事宜上产生分歧。自九月起,上述分包商擅自停止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实施人为阻工,致使亭子口项目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对整体工程推进及公司利益均造成极大的影响。现我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外聘律师事务所为亭子口项目提供劳务、专业分包商及相关供应商的合同解除及清退提供法律服务,并主张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

二、服务内容

本次法律服务内容涵盖但不限于与服务项目相关的合同解除、分包商及供应商清退、策略的制定、证据的搜集与材料的准备、谈判与协商代理、诉讼或仲裁代理、往来函件拟订及相关法律服务等多个方面。律师事务所应凭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我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确保我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磋商文件获取

本次磋商仅面向四川省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类律师事务所备选库进行选聘,采购人发出磋商公告,采购人请自行在官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资金来源

采购人自有资金。

五、限价要求

本项目总价设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80 万元,其中每个合同基础代理费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 2 万元;第三章 项目情况及要求 第 2 条所述每个设备租赁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服务费报价不得高于 4 万元。若响应文件报价超过本条限价的,视为未响应本次磋商,该响应文件作废处理。

六、采购项目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情况及要求”。

七、响应文件递交要求

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为从本竞争性磋商公告之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北京时间上午 9:30 之前止,为接收响应文件的有效时间,逾期,采购人将不予接收响应文件。

2.磋商当日,各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人员应携带纸质响应文件一式2份(正本1份,副本1份)和与纸质响应文件一致的电子扫描文件版本U盘1个,当场递交至采购人指定人员现场接收。

3.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的要求制作,胶装并密封(A4纸张,页码格式:页面底端居中标注第x页 共x页),正本每页应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盖骑缝章,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首页盖鲜章并加盖骑缝鲜章。

八、采购人将 2025 年 11 月 24 日北京时间上午 9:30,对各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递交的合格响应文件进行现场评选,由评审人员依次与各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磋商,各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在磋商中可优化或更正、优化自己的服务方案、报价及相关优惠条件等。评审人员向采购人推荐出 3 名候选人(如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少于 3 名,采购人有权终止或继续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人最终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推荐第一名为成交候选人。

九、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一)资格复核:因此次招采仅从四川省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类律师事务所备选库进行选聘,集团已对库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资格审查,故本次选聘仅进行资格复核。

1、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注册成立时间在 2020 年(含)之前;

2、律师事务所及专项服务团队成员在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记录;

3、参与本次竞争性磋商的专项服务团队应至少由2名律师组成;

4、在参与以往的投标、比选、磋商、磋商中无骗取中标、中选、围标的情形;

5、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被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人名单”(在磋商期间尚未解除的);

6、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符合性评审要求

1、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

2、经澄清,接受对报价的算术错误的修正的;

3、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

十、特别事项

1、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律师事务所涉及的人力资源费、人员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自行承担。若在此期间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人员发生人身伤亡等相关事故,也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2、本磋商公告专用于公告律师事务所参加竞争性磋商之用,四川水发建设有限公司享有最终解释及终止磋商的权利;

3、律师事务所一经参与本次磋商,即视为无条件同意并保证对竞争性磋商咨询事项中所知悉、了解的我公司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我公司书面同意或法律规定外,律师事务所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因参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了解的有关我公司的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与费用;

4、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律师收费规定标准,结合专项法律服务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合理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不合理报价。否则采购人有权对其报价予以否决;

5、经竞争性磋商后,若采购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价格及其他方面等未达到要求,我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支付任何费用;

6、所有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的服务方案、报价及相关优化条件(承诺)、磋商过程中的优化方案等,均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磋商公告“十、特别事项 ”载明的全部及有关事宜,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竞争性磋商全部文件所涉全部事宜;

7、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承诺所提供的本次法律服务资料及相关资料均属实,服务律师具有相应水平,如有虚假资料、欺骗行为、串通磋商等情形,参选中选一律无效处理且应承担全部直接与间接责任与费用(后果)。

十一、其他事宜

1、服务合同在确定中选人后,双方协商拟(签)订项目服务合同。

2、磋商过程中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对已提交的服务方案、报价及相关优惠条件(承诺)等,需更正、优化调整的,应填写《第   次更正、优化调整单》,经参与磋商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人签字捺印确认后作为其更正、优化调整后的方案。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红莲街三段383号四川水发A栋5楼。

联系人:佘女士

联系电话:13980802857

指定邮箱:517336964@qq.com

 

四川水发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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